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世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1执6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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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1执601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世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世红;金春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1执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52359325。法定代表人:吕彦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世红,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金春女,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红、金春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721执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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