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9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989号
  • 案件名称

    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利;黄瑞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989号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保利,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黄瑞军,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保利、黄瑞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的(2021)鲁1524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21)鲁1524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龙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