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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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989号案件名称
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利;黄瑞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989号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保利,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黄瑞军,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保利、黄瑞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的(2021)鲁1524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21)鲁1524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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