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晓惠与郑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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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201号案件名称
聂晓惠与郑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聂晓惠;郑琳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晓惠,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琳,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兴远,吉林市丰满区邦尼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上诉人聂晓惠因与被上诉人郑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晓惠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聂晓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聂晓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聂晓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春露审判员 王浩审判员 季海滨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美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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