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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晓惠与郑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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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201号
  • 案件名称

    聂晓惠与郑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聂晓惠;郑琳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晓惠,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琳,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兴远,吉林市丰满区邦尼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上诉人聂晓惠因与被上诉人郑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晓惠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聂晓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聂晓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聂晓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春露审判员    王浩审判员    季海滨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美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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