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锦龙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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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739号案件名称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锦龙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锦龙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739号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锦龙,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7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锦龙支付28666.53元、违约金16200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XX镇XX路XXX弄XXX号XXX室不动产,因本案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此外,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钱 展审判员 马怀茹书记员 王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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