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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友曼、芦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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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70号
  • 案件名称

    白友曼、芦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白友曼;芦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白友曼,男性,住洋县四零五厂。被执行人:芦亮,男性,住洋县四零五厂申请执行人白友曼依据(2019)陕072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芦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芦亮银行存款6400元,预留1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申请人白友曼已领取63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2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佩宸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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