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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程洪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恢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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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恢4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程洪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程洪祥;程贯东;张忠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恢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6729012825。负责人:梁才,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洪祥,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程贯东,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张忠华,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与程洪祥、程贯东、张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恢40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玺臣审判员  李长英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长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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