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金宽与赵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3民初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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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506号案件名称
钟金宽与赵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有财;钟金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3民初1506号 原告:钟金宽,男,1953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被告:赵有财,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原告钟金宽与被告赵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金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有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终结。原告钟金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赵有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月利率为1.5%);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告因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签名、按印。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被告赵有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意见,但在本院与其谈话中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赵有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根据有效的证据及确认的事实依法判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证。且在本院干警与被告赵有财的谈话中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有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钟金宽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赵有财负担。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南 烨 冰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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