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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郑州雅佳缘包装材料厂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财保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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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财保122号
  • 案件名称

    肖某与郑州雅佳缘包装材料厂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肖某;郑州雅佳缘包装材料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财保122号申请人肖某,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郑州雅佳缘包装材料厂,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板桥村310国道北。法定代表人:刘施展。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申请人肖某与被申请人郑州雅佳缘包装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肖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雅佳缘包装材料厂名下的银行存款1051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一份等额的保险金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雅佳缘包装材料厂的银行存款1051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何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旭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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