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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靖翔、谭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2执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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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1233号
  • 案件名称

    彭靖翔、谭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彭靖翔;谭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彭靖翔,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谭震,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彭靖翔与被执行人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作出的(2021)湘072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靖翔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劵、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三年内分期给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法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1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敏审 判 员  代学文审 判 员  罗绍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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