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得校、王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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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257号案件名称
雷得校、王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雷得校;王斌;永州市零陵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雷得校,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湘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得校与被执行人王斌、永州市零陵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斌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在欠付王斌工程款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雷得校承担给付责任,但具体给付金额不明确,因此冻结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冻结的案款既不能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雷得校,也不能解除冻结,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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