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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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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357号
  • 案件名称

    高某、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某;徐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357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牌楼镇阳光嘉园小区2号楼4单元101室。被告:徐某,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牌楼镇阳光嘉园小区2号楼4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被告徐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顾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若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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