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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发、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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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018号
  • 案件名称

    刘永发、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永发;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发,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2号街坊。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永发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永发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60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日古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瑞 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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