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xx有限公司、中铁xx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1执2092号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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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执2092号之十九案件名称
辽宁xx有限公司、中铁xx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辽宁xx有限公司;中铁xx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1执2092号之十九申请执行人:辽宁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xx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xx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铁xx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25554.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牛雨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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