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茂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4民初1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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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民初1979号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茂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卢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茂合;陈桂香;莫守民;夏光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4民初1979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28842714。法定代表人:左海波,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峰,系卢氏农商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汪茂合,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陈桂香,女,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莫守民,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夏光明,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茂合、陈桂香、莫守民、夏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方鹏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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