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彦丽、张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晋0830民初2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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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晋0830民初2291号案件名称
苏彦丽、张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苏彦丽;张挺;李亚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晋0830民初2291号原告:苏彦丽,女,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被告:张挺,男,1986年7月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户,司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被告:李亚萌,女,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户,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原告苏彦丽诉被告张挺、李亚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彦丽、被告李亚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15.4%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21年3月14日被告张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大车经营,经王华介绍从我处借款20000元,因张挺在外地,经我与其协商后除去借款所需必要费用,我转给其19000元,张挺愿意以本金20000元承担利息。借款当日我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19000元。次日,被告为我出具借据一份。过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推拖,至今未付。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被告张挺书写的借条一份。支付宝转账凭证一份。被告张挺未作答辩。被告李亚萌辩称:原告不应该起诉我。我没有借原告钱,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挺和被告李亚萌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15日,原告苏彦丽经王华介绍,借给被告张挺19000元。被告张挺给原告出具20000元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张挺借到苏彦丽20000元整,三个月为期,利息已结,到期还本,借款人张挺,2021年3月15日,还款日6月15日。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张挺向原告苏彦丽借款19000元,逾期拒不归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被告李亚萌归还借款,被告否认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也未能提供该借款是二被告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亚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彦丽借款1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8月11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苏彦丽要求被告李亚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西亭二0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吉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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