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园区东峰超市与李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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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276号案件名称
绿园区东峰超市与李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绿园区东峰超市;李长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276号原告:绿园区东峰超市,地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长宝,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绿园区东峰超市诉被告李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园区东峰超市撤回对被告李长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凤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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