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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乙彝支、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2民初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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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民初895号
  • 案件名称

    使乙彝支、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使乙彝支;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村民委员会;李贵强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895号原告:使乙彝支,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日,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1组。法定代表人:贺利娜,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李贵强,男,1968年7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使乙彝支与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贵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使乙彝支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使乙彝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使乙彝支撤诉。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计1767元,由使乙彝支负担。审 判 员 彭红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玲书 记 员 何嘉利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895号原告:使乙彝支,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日,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1组。法定代表人:贺利娜,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李贵强,男,1968年7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使乙彝支与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贵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使乙彝支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使乙彝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使乙彝支撤诉。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计1767元,由使乙彝支负担。审 判 员 彭红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玲书 记 员 何嘉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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