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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曹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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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278号
  • 案件名称

    张伟、曹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伟;曹海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278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新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阿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加斌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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