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曹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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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278号案件名称
张伟、曹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伟;曹海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278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新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阿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加斌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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