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鑫、马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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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394号案件名称
马鑫、马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鑫;李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马某,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25民初1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71711.9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10.5元、执行费826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被执行人马某于2021年9月13日付申请执行人李某1034元,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付申请执行人李某1000元,直至付清案件款,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5执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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