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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鑫、马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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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394号
  • 案件名称

    马鑫、马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鑫;李宏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马某,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25民初1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71711.9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10.5元、执行费826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被执行人马某于2021年9月13日付申请执行人李某1034元,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付申请执行人李某1000元,直至付清案件款,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5执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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