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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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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957号
  • 案件名称

    苟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苟某;赵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57号原告:苟某,高平市人。        被告:赵某,高平市人。        原告苟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苟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苟某负担。        审判员    程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郎腾飞书记员    崔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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