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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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957号案件名称
苟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苟某;赵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57号原告:苟某,高平市人。 被告:赵某,高平市人。 原告苟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苟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苟某负担。 审判员 程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郎腾飞书记员 崔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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