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湘1024执保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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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保259号案件名称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石青;周石珍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024执保259号周石青、周石珍:关于申请保全人周石青与被保全人周石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4民初45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周石珍在(2019)湘1024执1385号拍卖嘉禾县珠泉镇嘉园路金色年华小区5栋1702房的执行款在4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院已冻结被保全人执行款,本案轮候冻结该房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8日止。如申请人周石青需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经本院执行,本院(2021)湘1024民初453号民事裁定书以部分保全完成保全,应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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