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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金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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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1814号
  • 案件名称

    朱某、金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朱某;金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79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某,男,1979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某2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金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金某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金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尚有执行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904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金某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其采取了网络布控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金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朱某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金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某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18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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