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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义、李成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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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888号
  • 案件名称

    鲁义、李成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鲁义;李成春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888号原告:鲁义,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李成春,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原告鲁义与被告李成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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