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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樾与苗雨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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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1325号
  • 案件名称

    刘樾与苗雨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樾;苗雨秀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05民初1325号       原告:刘樾,男,199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苗雨秀,女,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南岗社区,。原告刘樾与被告苗雨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雨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利息,以欠款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3日,苗雨秀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9月7月27日,苗雨秀向原告借款1000元,2019年11月,苗雨秀向原告借款2800元,2020年1月9日,苗雨秀向原告借款1000元,以上共计7000元,均有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为证。2020年1月13日,还款日期届至,苗雨秀以各种借口迟迟不偿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苗雨秀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3日,刘樾借给苗雨秀2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2019年7月27日,刘樾借给苗雨秀1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2019年11月8日,刘樾借给苗雨秀2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19年12月20日,刘樾借给苗雨秀800元、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20年1月9日,刘樾借给苗雨秀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以上共计7000元。上述款项,苗雨秀承诺于2020年1月11日偿还,但到期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原告已将案涉款项交付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则原告主张被告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苗雨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刘樾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苗雨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雪莹 人民陪审员   杨延秋人民陪审员   何文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方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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