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海燕、朱莎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9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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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9169号案件名称
兰海燕、朱莎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兰海燕;朱莎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9169号原告:兰海燕,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朱莎莎,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原告兰海燕与被告朱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兰海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兰海燕负担(未缴纳)。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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