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长信、孙长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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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118号案件名称
江长信、孙长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江长信;孙长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118号原告:江长信。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杨。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艺浩。被告:孙长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长信诉被告孙长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长信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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