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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灏、王高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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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952号
  • 案件名称

    刘振灏、王高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振灏;王高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952号原告:刘振灏,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贤,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高元,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原告刘振灏与被告王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振灏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振灏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振灏撤诉。刘振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曹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乔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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