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灏、王高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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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952号案件名称
刘振灏、王高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振灏;王高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952号原告:刘振灏,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贤,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高元,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原告刘振灏与被告王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振灏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振灏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振灏撤诉。刘振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曹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乔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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