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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细纯、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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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2091号
  • 案件名称

    周细纯、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细纯;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2091号申请人:周细纯,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申请人: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创业园二期10号。主要负责人:王小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细纯与被申请人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细纯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存款136800元或冻结、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周细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银行存款136800元或冻结、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 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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