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龙、陈晓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631执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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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72号案件名称
刘晓龙、陈晓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晓龙;陈晓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7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华,女,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晓龙,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陈晓华与被执行人刘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31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晓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558000元,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金融、房屋、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刘晓龙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1695元,我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刘晓龙名下有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AXXXXX),我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除此外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晓龙已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晓龙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31执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宏章审 判 员 杨武生审 判 员 吴岗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宗浩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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