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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崇、马正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8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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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8180号
  • 案件名称

    焦崇、马正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焦崇;马正;西安快兔物流有限公司;梁恩亮;万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180号原告:万顺,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1152XXXX203072539。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快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仓库。法定代表人:梁恩亮,职务不详。被告:梁恩亮,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512151315。被告:焦崇,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41132XXXX410248234。第三人:马正,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1152XXXX30810893X。原告万顺与被告西安快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兔公司”)、梁恩亮、焦崇及第三人马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旻、第三人马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快兔公司、梁恩亮、焦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快递提成12000元、快递站点押金2万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20年9月、10月劳务费3600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6日,原告和第三人与被告快兔公司、梁恩亮签署《百世快递区域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百世快递南郊十一站部分区域的快递收发业务,因被告快兔公司虽系被告梁恩亮注册,但一切经营事宜均由其姐夫被告焦崇管理,因此原告及第三人于合同签订当日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焦崇支付了合同承包风险押金2万元。在原告与第三人承包过程中,被告时有拖欠原告快递派送费的情况产生,原告便与被告洽谈解除承包事宜,2020年9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至当日尚欠原告快递派送费12000元及押金2万元,被告焦崇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该32000元费用于2020年10月15日还清,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原、被告虽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但被告仍想继续保留原告之快递站点,因此双方在退还上述费用的同时达成《附加押金退还协议》,约定原告继续留在该快递点工作直至被告寻找到人接替为止,因此原告便继续为被告提供劳务,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劳务费用,因此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便不再为被告提供劳务。现被告承诺归还欠款及押金的期限已到,第三人也于2020年11月2日将自己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原告也从被告处离职不再为其提供劳务。现被告拒不返还相应欠款及押金,也不支付任何费用,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快兔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梁恩亮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被告焦崇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庭后辩称:1.被告焦崇是梁恩亮的姐夫,被告快兔公司是梁恩亮的公司。被告焦崇自2019年11月开始去被告快兔公司工作,至2020年3月1日前焦崇负责公司管理,不管理公司的财务,2020年3月1日后梁恩亮把公司财务也交给焦崇管理,由焦崇负责快兔公司的全部管理运营,实际负责并经营快兔公司。2020年10月25日开始快兔公司实际停止经营,焦崇一直在处理公司后续的事情。2.《百世快递区域承包合同》是梁恩亮和万顺、马正三人签订的,签订合同的当晚万顺和马正分别给焦崇转账1万,共计2万元作为该二人承包快递站点的押金。该二人承包的快递站点是万顺管理运营的,于2020年3月15日左右开始正式运营的。三被告均不知道原告和第三人马正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3.附加押金退还协议和欠条都是2020年9月15日焦崇被迫出具的,因为当时站点积压快递过多,必须退回总部或者将快递按时派送,如果当时不给原告出具这个,原告他们不干活,就会造成继续罚款,一个快件迟延一夜是8元钱的罚款,所以焦崇只能给原告出这些东西,让他们按时派送。4.关于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2020年9月15日当天焦崇与原告协商好原告的停工时间,双方的合同就解除了,所以不存在劳务费一说;律师费由法院依法判决;拖欠的快递提成12000元和快递站点押金2万元是真实存在的,但是原告在派送快递的过程中有一部分派送不及时造成的罚款,还有丢件造成了理赔,还有一些代收货款没有交还公司,此外,原告在2020年9月1日至4日给被告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停工了3天,造成百世系统给快兔公司的系统延误罚款5万多元,就造成的这些损失原告必须给快兔公司一个说法,之后被告再考虑是否要给原告支付拖欠的快递提成和站点押金的事情。第三人马正对原告所诉均予以认可,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梁恩亮系被告快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焦崇自2019年11月开始在被告快兔公司工作从事公司管理工作,自2020年3月1日起全面负责被告快兔公司的管理运营。2020年1月6日,被告快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恩亮(甲方)与原告万顺、第三人马正(均为乙方)签订了《百世快递区域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百世快递南郊十一站部分区域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承包风险押金以500件为例甲方收取乙方1万元,以此类推,不足500件以500件收取;乙方有偿为甲方提供派件服务,在派件期间所产生服务费用以系统计数为准,甲方将以每件(不分大小件)1元为乙方结算,在百世快递总部对快递业派费结算有变动时以总部政策为准;甲方每15天为乙方结算派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派件费;甲乙双方未找到下一承包人时不得终止合同,必须保证甲方人员完全有能力接手后方可解除合同。该合同上甲方处盖有快兔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梁恩亮私章,乙方处签有万顺、马正的姓名。2020年1月6日原告及第三人向被告焦崇支付宝各转款1万元用作快递站点承包区域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与第三人一起开始运营案涉快递站点。2020年9月15日,被告焦崇向原告出具《附加押金退还协议》、《欠条》各一份,《附加押金退还协议》载明“本人焦崇(41132XXXX410248234)收到万顺承包区域押金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据双方友好协商,万顺本人及工作团队在百世快递西安南郊十一站工作,团队成员于2020年9月30日离职,万顺本人继续帮忙到焦崇安排工作人员接替万顺工作。由万顺离开百世快递西安南郊十一站并退还本押金,不得拖欠。如因此欠款引起的一切纠纷由过错方承担。附加万顺团队所有成员离职结清所有费用”,《欠条》载明“今本人焦崇(41132XXXX410248234)拖欠万顺工资合计¥12000元整、押金贰万元整,定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全部结清。因此欠条引起的法律诉讼,一切诉讼费、律师费等为了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欠款人承担”。2020年10月初,原告从案涉快递站点自行离开。2020年11月2日,原告万顺与第三人马正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马正自愿将对三被告所享有的快递点提成12000元及快递站押金2万元的债权无条件转让给万顺,马正不再向三被告主张前述债权。审理中,被告焦崇称三被告均不知道原告和第三人马正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万顺、第三人马正与被告快兔公司签订《百世快递区域承包合同》后,原告万顺与第三人马正同日分别向被告焦崇支付了快递站点承包区域押金1万元,后开始一起经营案涉快递站点,本案中原告万顺虽提交了其与第三人马正2020年11月2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第三人马正在向原告万顺转让债权时经三被告同意或通知过三被告,且被告焦崇亦不予认可,故第三人马正向原告万顺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三被告不发生效力。现原告万顺诉请的快递提成12000元及押金2万元中均涉及第三人马正的权益,而仅以原告一人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对其本次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万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O二一年九月 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        校对:郭少勇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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