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双意物业有限公司、赵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9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946号案件名称
铁岭市双意物业有限公司、赵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铁岭市双意物业有限公司;赵淑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946号原告:铁岭市双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31委城南八里北方住宅南楼。法定代表人:贡建国。被告:赵淑贤(身份未核对)。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铁岭市双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双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88号 下一篇 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