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邹德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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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830号案件名称
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邹德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邹德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830号原告: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住所地: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玉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81185923839P。法定代表人:邓联兵,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赟,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系该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立新,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系该场工作人员。被告:邹德祥,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原告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与被告邹德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德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冈市武冈国有林场负担。审 判 长 刘小燕人民陪审员 周光松人民陪审员 李叶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杨桂花代理书记员 许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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