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永琪、樊永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履行长期和解协议通知书(2021)陕0581执11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1182号案件名称
樊永琪、樊永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履行长期和解协议通知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樊永琪;樊永琪;张小丽;张小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履行长期和解协议通知书 (2021)陕0581执1182号张小丽、樊永琪:张小丽与樊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樊永琪应偿还原告本金7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具体还款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二、若被告有一笔未能按时清偿,原告有权就全部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未清偿的本金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承担利息至本金结清之日。三、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1513.5元,由被告樊永琪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樊永琪应按和解协议及时履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国珍、天长市飞亚达线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714号 下一篇 李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1000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