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志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69号案件名称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志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志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800号东方蓝海国际广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078159249A。法定代表人:梁晓伟。被执行人:于志立,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申请执行人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志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北仲案字(2019)G第3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执41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沧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裁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83775.35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于志立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民政婚姻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分别冻结被执行人于志立银行存款37.02元、9.29元,网络资金4900元,并将4900元执行款划拨给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于志立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洪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毛泽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4636号 下一篇 黄建庆、王巧琴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