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02执20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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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执20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新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新材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102执2008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新材,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新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0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执行立案后,本院已于2021年5月20 日向被执行人张新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张新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新材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新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张新材名下的小额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因处置价值过低,暂未处置。截至2021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5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新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张新材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新材作出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另,本院已向丽水市看守所发送协助执行函,请求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限制被执行人除必要生活费用外的其他个人消费支出,并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综上,被执行人张新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浙1102执20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宋云生 执 行 员 毛昕昕 执 行 员 蓝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 记 员 钟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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