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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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701号案件名称
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蒋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701号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蒋某某,女,1997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常宁市新河镇.被执行人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20000元,退赔被害人阳世强经济损失49220元,退赔被害人詹国成经济损失611500元。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8月11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蒋某某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卫成审判员 尹 斌审判员 吴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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