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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某、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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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29号
  • 案件名称

    寇某某、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寇某某;尉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尉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与被执行人尉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陕0430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尉某某、宋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尉某某、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寇某某偿还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尉某某、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尉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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