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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建平、饶根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浙0106执40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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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浙0106执40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娄建平、饶根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娄建平;饶根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106执4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娄建平,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饶根云,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建平与被执行人饶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06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娄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饶根云归还申请执行人娄建平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70000元(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暂至2020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此后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120元,执行费8100元,共计58622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饶根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饶根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饶根云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饶根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饶根云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于2021年X月X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饶根云名下位于建德市的不动产,成交价为XXX元。经分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XXX元,退付共有权人共有份额XXX元,退付买受人代缴的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XXX元,本案收取诉讼费8120元,执行费8100元,受偿XXX元。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XXX元,剩余未执行到位标的XXX元。鉴于被执行人饶根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饶根云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娄建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饶根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40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 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柏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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