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鞠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8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837号案件名称
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鞠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鞠丽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837号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金地香山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魏忠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范英,该公司文秘。 被告:鞠丽红,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其他自然信息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鞠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卢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长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1217号 下一篇 胡国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