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张凯凯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9001民初8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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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民初815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张凯凯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张凯凯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001民初81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住所地:济源市。负责人:尚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文,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凯,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与被告张凯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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