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渭煤炭管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朋联精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辖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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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辖155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渭煤炭管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朋联精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渭煤炭管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朋联精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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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辖155号 原告: 陕西朋联精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齐向阳。被告:陕西神渭煤炭管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李冰一,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朋联精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神渭煤炭管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朋联精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四泵站机电仪劳务派遣用工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派遣专业劳务人员负责其公司的机电仪维护及运行工作。然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的劳务费,其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1、给付2020年底拖欠原告的劳务费及损失共337807元;2、承担本案相关所有诉讼费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协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法院,该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遂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陕0502民初290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协议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协议时双方约定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XX路XX号XX大厦XX室,该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区域,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不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根据陕西朋联精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涉案合同中约定“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管辖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属于有效约定。陕西神渭煤炭管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中显示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辖区未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甲方陕西神渭煤炭管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艳 枫审 判 员 赵 兆审 判 员 张 凯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冯 凡书 记 员 杨 琳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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