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萍萍、马丽华申请保全案件、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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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07号案件名称
孙萍萍、马丽华申请保全案件、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萍萍;马丽华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0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孙萍萍,女,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马丽华,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萍萍与被申请人马丽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津0103民初5812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丽华名下价值222807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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