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邬君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3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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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3561号案件名称
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邬君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邬君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3561号原告: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134号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93929049M。法定代表人:何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海,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婷,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君财,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君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邬君财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朝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鑫 书记员 吴文滔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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