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2021)沪03刑更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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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3刑更196号案件名称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磊;上海市吴家洼监狱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刑更196号罪犯张磊,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沪0115刑初4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扣押赃款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磊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吴家洼监狱以沪司狱吴减字(2021)第24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10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检四岔河执检减(假)提请意(2021)Z100号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张磊符合报请减刑条件,可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磊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入监服刑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服刑期间,罪犯张磊能够认罪悔罪,对所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能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无违纪扣分;接受教育改造,态度认真,成绩优良;劳动改造方面,态度端正,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张磊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等奖励,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履行,扣押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罪犯张磊亲笔书写的认罪书证明其主观上认罪悔罪;执行机关制作的计分明细单、“三项”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证明罪犯张磊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的事实;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证明罪犯张磊受到奖励的情况;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张磊原判犯罪事实、所处刑罚、原判刑罚执行期限;上海市吴家洼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罪犯张磊入监执行日期;罚没款统一收据证明了罪犯张磊已全部履行了罚金的情况。所列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磊已服刑超过一年,符合法定减刑的起始时间的规定。服刑期间,罪犯张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坤审 判 员 汪 清审 判 员 朱宇明法官助理 王秋涵书 记 员 赵林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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