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国、延川窑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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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275号案件名称
朱建国、延川窑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朱建国;延川窑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国,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太峪口村三组,现住潼关县太峪口村。被执行人:延川窑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盛世花园二号楼一单元17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东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建国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延川窑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7094元,我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务。202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朱建国与被执行人延川窑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27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浩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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