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喜明、杨同花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8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67号案件名称
孙喜明、杨同花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喜明;杨同花;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孙喜明,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杨同花,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于学成,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喜明、杨同花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1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育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1161号 下一篇 王树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20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