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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常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3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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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3979号
  • 案件名称

    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常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常洪锋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3979号原告: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生产街138号。法定代表人:郑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昕,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常洪锋,男,汉族,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原告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洪锋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29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返还原告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764.50元,由原告鞍山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764.50元。审判员  焦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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