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萌凯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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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372号案件名称
禹州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萌凯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禹州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萌凯;张云鹏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2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褚河镇湘徐社区。法定代表人:孔博,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萌凯,女,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鹏,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禹州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萌凯、张云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禹州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禹州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连红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艳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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