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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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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12号
  • 案件名称

    镇坪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镇坪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郑某某;陕西省汉阴浩鑫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镇坪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柿子树坪(环保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70679046454。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汉阴浩鑫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镇坪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汉阴浩鑫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省汉阴浩鑫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郑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镇坪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某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从2021年10月份开始,由徐某某在每月28日之前向镇坪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0000元,从2022年1月份开始,每月28日之前向镇坪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0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斌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凯希书 记 员  吴奋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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