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王春涛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1民初2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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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1民初2845号案件名称
张成、王春涛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成;王春涛;冯全志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1民初2845号原告:张成,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涛,男,汉族,1994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第三人:冯全志,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张成诉被告王春涛、第三人冯全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成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涛、第三人冯全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成申请撤回对王春涛、第三人冯全志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张成负担。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昌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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